广东春运的“摩托大军”去哪儿了?高铁一开就锐减近20万人******
“摩托大军”去哪儿了
对于常年关注广东地区春运的人而言,“摩托大军”不是个陌生的词语。但是,今年春运期间,在广东佛山、肇庆等往年“摩托大军”的必经之路上,浓烟滚滚、轰鸣震天的摩托车长队已然消失。
这些思乡心切、甘冒风雪的归家人,去了哪里?
在没有高铁的春运年代,运力紧张是广东珠三角及周边地区的常态。因为春节火车一票难求,相当一部分广西籍外来务工人员,只得选择结伴骑摩托车返乡。相同的时间、相同的路线,让他们会聚成了一支浩浩荡荡的“摩托大军”。
2012年春运,“摩托大军”开始兴起。当年“摩托大军”总数超过30万人。为确保“摩托大军”的安全,当地党委政府甚至动用了警车为他们开路。2014年春运,“摩托大军”达到鼎盛,一度逼近60万人。广东肇庆等地每天安排1000多名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引导、救助、餐饮等志愿服务。但即便全力保障,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也总是与“摩托大军”如影随形。
2014年年底,贵广、南广高铁开通,情况发生了变化。当年春运,贵广、南广高铁每天运力可达3万人。高铁一开,当年“摩托大军”就锐减了近20万人。
作为曾经“摩托大军”中的一员,在广州务工的王慧珍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坐汽车回广西宾阳老家,票价200多元,要10个小时才能到家;骑摩托车回家,成本虽然只有坐汽车的一半,但要十四五个小时才能到家,既辛苦又不安全;而广州至南宁的高铁票价是169元,4个小时就能到家。选择一目了然。
记者从广铁集团了解到,今年春运,南广、贵广高铁的运力创历史新高,每天可运9万多人。从2015年春运开始,广铁集团还联合广东、广西两地党委政府和爱心企业,开行了“摩托大军”高铁返乡专列,希望引导人们选择更加安全便捷的方式返乡过年。
在深圳某电子厂工作的周光荣是一名退伍军人,摩托车曾是他过年回家的主力工具。“以前,我们桂林在一个厂打工的老乡,基本上都是骑车回家。今年,老乡们都劝我不要骑车了,太危险。我现在每个月工资5000多元,没什么想不通的。回家路上当然安全第一。”坐在D2904次高铁上,周光荣笑着说。
对于那些依旧选择了摩托车回乡的人们而言,虽然人数越来越少,但一路上享受到的服务一如往常。春节前某一天,在佛山一高速路口的加油站旁,几名骑摩托车返乡人员边聊天,边等候免费加油。加油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项由中石化和共青团广东省委联合发起的“情暖驿站 满爱回家”爱心公益活动,今年还在照常进行,只是前来加油的人越来越少了。
满载着613名在粤务工人员的列车,缓缓驶出站台。透过车窗,可以看到一位乘客正出神地望着窗外,似乎并不吝于拿出点时间,来享受踏上归途后的片刻惬意。
(本报记者 吴春燕 王忠耀 本报通讯员 曾勇)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